公辦都更

土地開發跟我說都市更新有修法變服從多數有強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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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參與都市更新範圍土地和建物

依據﹝98﹞最新修訂的「更新條例第36條」

可以請求當地政府於完成手續後申請代拆或遷移!

該法條得修訂是為推動城市積極改造

且免於部分﹝丁字戶﹞的刁難或推託。

惟其適用仍有但書規定如、5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公辦都更、五戶以下代拆等!

仍由各直﹝轄﹞縣市自訂補充規定。

供您參考 參考資料 土地開發管理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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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0250617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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