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都更
土地開發跟我說都市更新有修法變服從多數有強制效力﹖﹖
土地開發跟我說都市更新有修法變服從多數有強制效力﹖﹖
版主您好!
對於參與都市更新範圍土地和建物
依據﹝98﹞最新修訂的「更新條例第36條」
可以請求當地政府於完成手續後申請代拆或遷移!
該法條得修訂是為推動城市積極改造
且免於部分﹝丁字戶﹞的刁難或推託。
惟其適用仍有但書規定如、5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公辦都更、五戶以下代拆等!
仍由各直﹝轄﹞縣市自訂補充規定。
供您參考
參考資料
土地開發管理 顧問
都市更新計畫,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處,台北市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案例,都市更新條件,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流程,都市更新問題都市更新,土地開發,土地,當地政府,開發,nbsp,公辦都更,推託,但書,版主
成交價|土地權狀|預售屋|租屋|坪數|房價|房東|使用面積|地契|地價|建地|土地稅|購屋|土地面積|土地開發|法拍屋|中古屋|都市更新|賣屋|交屋|房貸|房屋仲介|房屋稅|建坪|自用住宅|土地買賣|房屋貸款|建商|房契|建設|買屋|公設|地價稅|
公辦都更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0250617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