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都更
強制險理賠,不實支實付,如何詢問和申訴.申請?
蒐集了單據和證明
去申請強制險理賠
為什麼還是有些醫療支出的費用不賠到底哪些才能實支實付的賠償?有什麼單位可以申訴和詢問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不論投保哪一家
理賠項目ˋ額度都完全一致。
]
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
不論肇責歸屬
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
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採實支實付理賠賠
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
不可能ˋ也無義務
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
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理賠標準詳見以下網址說明:http://www.trvsa.org.tw/4-1.htm
http://iamshiautz.myweb.hinet.net/fourth.htm這個網頁你參考一下.有關:強制險申請如下(無關肇責) 政府單位給付
公辦民營..看看自己ㄉ收據有符合上面ㄉ規定嗎...一直跟保險公司盧..會有結果ㄉ
醫療給付: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
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
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
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
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
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
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
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
其限額如下:一、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但缺損五齒以上者
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
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
但不得逾三十日。
殘廢給付: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
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
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
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
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
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
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五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五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九十二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八十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六十八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二十八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三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八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四萬元生活贏家網
我是服務於遠雄人壽十三年的小芬 強制險理賠~~只要檢附單據與各項證明就可以以各細項加總像對方保險公司求償 醫療給付: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
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
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
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
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
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
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
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
其限額如下:一、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但缺損五齒以上者
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
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
但不得逾三十日。
因為理賠有一些限制跟上限~~所以你可以直接打到欲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的客服或是理賠部分~~詳細問一下** 就可以清楚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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