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都更

有關於台北縣都市更新的問題

請問台北縣都市更新條例 第二十二條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

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

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

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

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

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

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

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

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

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

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家住三重地區鄰近台北橋最近整條巷子有不斷有開發公司來協談要合作進行都市更新而整條巷子的住戶已有大部分的人同意並且簽訂合約而我們家這棟則因為與開發公司談不攏條件(巷子大部分的住戶只有房子沒有土地所有權 而我們家有房子 土地也是自己的) 但是開發公司願意補貼給我們的坪數卻與其他住戶差不多)家人認為開發公司太過於貪心 覺得自己的利益受損 在補償方面不肯拿出誠意所以遲遲沒有簽約但有聽人說當建案內大多數人同意之後 便會開始強制執行所以自己上網去找了上面的都市更新條例知道所有權人有分 土地所有權 跟 建築物所有權不過詳細部分還是看不太明白 也不想聽信開發公司的片面之詞所以想請問究竟開發公司在取得多少所有權人(土地或建築物)的同意之後會達到可以強制執行的門檻而一旦確認建案開始實行的時候我們這些沒有達成協議簽訂合約的住戶 有哪些自救的方法
板大你好!以我的解讀你只是條件沒談妥而不是反對都更都更有很多正常程序要走

每一次公開說明會都盡量參與條件談不攏繼續談

最差你可以要求以權利變換的結果參與都更(不會權利都不見請放心)記得不要都不出席(尤其是公辦公聽會)讓權利睡著其實他們可以順利走完都更你又不吃虧不用跟他抗爭如果你覺得實施者真的是(阿莎普魯)你也可以選擇拿錢走人最保險加油!
請看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臺北縣政府補充規定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案件

分以下兩類:(一)甲類:1、屬地震、火災、水災、風災、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輻射污染建築物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經本府判定為危險建築物者。

2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由本府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

3、權利變換計畫書中載明以信託方式實施

受託人以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為限

且更新單元範圍內應拆除之私有建築物同意自行拆遷或委託實施者代為拆遷者

以超過應拆除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九以上

且逾期不自行拆除或遷移戶數未逾五戶者。

(二)乙類:其它非甲類案件。

三、 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

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限期公告後

先與逾期不自行拆除或遷移戶召開協調會議

屬乙類案件應至少召開協調會議三次以上。

五、 本府於受理乙類案件後

得視實際情形要求實施者續為協商

或逕行召開協調會議代為協調。

基本上

一般的案子都是乙類

我想你們家也是。


都市更新計畫,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處,台北市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案例,都市更新條件,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流程,都市更新問題都市更新,台北縣,建築物,所有權,都市 更新,土地,總樓地板面積,三重地區,公司,合法

戶籍謄本|調解委員會|闖紅燈|連帶保證人|良民證|所有權|酒駕|殘障手冊|機車強制險|法拍屋|戶政事務所|大樓管理|減刑|遺產繼承|

公辦都更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9010005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sdgftreysrfhg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