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都更

被告:拆屋還地

各位大大: 我家的房子是40幾年前由我父母向一位林姓建商所買下之新蓋好的加強磚造二層樓房中的一樓部分

當時因知識不足以致買到沒有房屋所有權狀和土地所有權狀的房子

加上房屋買賣契約書又因過去三重每有颱風來襲就淹水而致淹沒不見了

但我家仍保有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和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等證明在

另也有當時的營造執照影本在(按:該營造執照影本乃由當時賣我家房子的林姓建商的後代子孫所提供

正本仍由該建商的後代子孫保管中)

最近才知道我家的房子橫跨2個地號:三重市大同南段1385地號(詳註1)、大同南段1388地號(詳註2)。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家的房子還有機會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物嗎?(問題一)目前新地主已到法院告我們

要我們拆屋還地(指三重市大同南段1385地號上房子而言)

請問這個告訴會成立嗎?(問題二)註1:三重市大同南段1385地號上的土地

原屬祭祀公業舍人公所有

後因該舍人公管理委員會中一名管理人以這塊土地作抵押向銀行借款

結果後來因還不起借款而致土地遭法院拍賣

當時拍得土地者為亞青建設余先生

余先生拍得土地後找一位協調者李先生遊說我們說土地被法拍後

本社區的公辦都更案將無法再進行下去了

因為新地主不會配合政府繼續推公辦都更案的

便力勸我們撤銷公辦都更案而配合余先生推民間自辦都更案

說我們現住戶的權益將會更優於公辦的

我們不疑有它

便配合其撤銷公辦都更案

沒想到余先生後來竟把土地再轉賣給圓富建設的特別助理余小姐

目前民間自辦都更案是由圓富建設在推動

我們現住戶被迫只能拿不盡合理的補償金離開

而不能繼續住在原地

有些住戶甚至還挨余小姐的「拆屋還地」和「塗銷地上權」的告訴。

註2:大同南段1388地號

為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管理之國有地

我家誤住到國有地的事

直至今年因有建商欲向國防部購買這塊地

我們才知曉。

為此我們有寫信向國防部詢問我們現住戶可否優先承購這塊地(目前我們現住戶共有7戶誤住到國有地上

包括大同南段1386~1388地號3筆土地

此3筆國有地合計為154平方公尺

約46.585坪)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答以讓我們優先承購於法無據

而告以有意承購則必須透過公開競標方式的管道以為之

我想我們是競標不過財力雄厚的建商的

為此很苦惱。

...........
版主您好!

對於你的無奈很表同情

案件經詳細分析過發現尚有機會扳轉危機為機會

特說明如下!

按當地祭祀公業舍人公的1385地號土地雖經轉賣

但原已提出申請建築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

也就是會有「法定地上權」

該權利沒有人可以主張用「無權佔有、拆屋還地」予以排除

那些僅只是要求你們配合都更的嚇語

不需憂慮

最多也僅止於能提出相當於租金的補償。

你大可放心!

1388地號土地屬國有

雖然現在由國防部管理

但由於該地並不是屬於﹝國有公用地﹞

所以可以先向國產局提出該土地的交回管理

到時由國產局接回後

你們可以用地上物去承租土地

且由於你們使用土地年代已久

﹝現規定須于民82年之前使用、即將改為民59年之前使用﹞可以同時申請坐落土地價購。

土地將歸你們所有

這部分建議還是由都更建商去配合辦理

才能掌握時間和作業。

不建議你們自己去單打獨鬥。

但又有一想法!

這種遊戲規則建商必然清楚!

為何不會主動說明告知?呵呵....有玄機!

國防部接獲國產局詢問公文後

才會主動將管有非公用的土地交回

你們之前的去函詢問。

僅是隔空打牛沒有對到號。

以上回答是實務操練的心得和經驗

當然因各案的細節會略有不同做法!

但仍跳不出這些原則。

有些其他大大給你的答覆

可能與事實略有出入。

如需詳談提供意見可以寫信聯絡!

祝 順利 參考資料 土地開發管理 顧問
我建議你們可以往不動產善意取得地上權方向爭取規定在民法第772條不過這又牽涉到國有土地是否可以善意取得還有強制執行拍賣後是否可善意取得的問題這個部分已非你們能力所及也不是在網路上問的完整的建議找律師解決
首先先跟你報告

依據上面大大的答覆來以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權方面

可能先面臨的就是國防部向你求償五年的土地使用補償金跟不當得利

而告到最後

可能還是得拆屋還地

畢竟國防部是花公帑請律師跟你拼法律知識

而據我所知

跟國防部打土地訴訟贏的好像還沒有!!況且如你所言

總政戰局已答覆依法無法給你們優先承購

所以個人建議別動那方面的腦筋!!!第二、在無有力證據可資你們配合其撤銷公辦都更案是因余先生和李先生的承諾之狀況下

要告對方可能較難成立

個人是建議先去北市府查明當初發放營建執照的依據再來決定下一步

如土地使用同意書?
機會很渺茫!善意取得所有權要以所有之意思

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也就是說1.要沒登記 2.要聲請
從你上面的說法你應該沒去聲請登記吧!再來說明的是

害你這樣的是林姓建商而非余先生和李先先

事情的原由是他債務不履行吧!他沒取得土地所有權卻沒說而直接蓋屋賣屋

當時的買賣契約到底有沒有說有移轉土地

這才是問題所在阿!看就知道是不是債務不履行了!當時因知識不足以致買到沒有房屋所有權狀和土地所有權狀的房子

所以說你們也有責任!再來40年前的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

時效是一個問題!當然最高法院近幾年對特殊情況的時效有特別的解釋方式

你可找出來試試看!
http://tw.myblog.yahoo.com/jw!mL4HjCiTEhSGdJFvllrwSAgaPs07/article?mid=100

大同南段,國防部,房屋買賣契約書,房屋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舍人公管理委員會,土地,戶口遷入,加強磚造,颱風來襲

機車強制險|殘障手冊|連帶保證人|調解委員會|減刑|戶政事務所|大樓管理|法拍屋|闖紅燈|良民證|戶籍謄本|所有權|酒駕|遺產繼承|

公辦都更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8300414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sdgftreysrfhg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