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味期

若已下新成屋的訂金,尚未簽約是否可拿回訂金

若已先支付買屋的訂金

對方先提供房地約訂購證明單

並沒有簽契約書

而我在預訂簽約的時間內跟業務要求取消訂單

且業務也給我一份退貨交易通報表

並告知需幾天的作業時間

但過了幾天業務竟來電告知

該公司的總經理不願退訂金

請問這是合理嗎?我尚未簽任何的契約書

也在約定的時間內要求取消退單

業務也同意退貨

如此是否可以要求該公司退回訂金.煩請各位告知.謝謝!
房地產交易過程均經帶看;解說與溝通

與一般網路;信銷;電視等購物方式

性質並不相同

所以依法並無賞味期或是猶豫期呢!然而若是證據確鑿

顯示房屋品質出問題

或是違反現行法規

自當據理力爭;如果業主不從

可援引民法[物的瑕疵]主張解約還錢!這部依民法債篇物之瑕疵擔保部分作請求權的適用!份得民法359條:(解約或減少價金)買賣因物有瑕疵

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

應負擔保之責者

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

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

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360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買賣之物

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364條:(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買賣之物

僅指定種類者

如其物有瑕疵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

仍負擔保責任。

請參考以上三點另依照民法184條第一項規定

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本件訴訟應當以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較有實益畢竟要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頗有難度

再來因契約所規範之保證

可向對方提起詐欺的刑事告訴! 參考資料 房地產近二十年經驗--阿川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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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從法律角度

來看你能不能站得住腳以下是民法相關條文第九十四條(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

其意思表示

以相對人瞭解時

發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八條(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訂金時

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

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

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

定金不得請求返 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

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

定金應返還之。

從以上條文應知「付訂金即表示買賣成立」

尚未簽約不表示可以反悔(除非另有約定)。

一般合約審閱期

是讓你瞭解合約書的條文與個案有無不合理之處(注意是不合理

不是不如你意)

所以由以上所述

明顯你居於「可歸責的一方」

被沒收是理所當然。

至於售屋小姐給你的退貨交易通報表

在未被公司高層簽可前

僅能視為流程

沒有任何效力。

綜合以上

除非你願意損失訂金

否則就買下吧!

其實以現在經濟狀況

能買房子的都是有福氣的人

以現在往後看勢必增值(除非買錯地段)

老天會俾佑有福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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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味期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140537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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