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大過

學生情侶在捷運上接吻,被校方記大過

前兩天

小弟的朋友在捷運上接吻

在未經通意之下被路人拍照並向學校檢舉接著今天兩人被叫到教官室訓話

然後各被記了一支大過首先

先不論這件事情的對與否

白白白目以及社會風俗道德標準我要問的是路人的檢舉是否成立?因為小弟目前還在求學階段

對法律沒有很充分的了解想要問這位路人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之下拍照是否對當事人的人格權及肖像權有所侵犯?為了檢舉而拍照? 有任何法律條文規定(校規不算)不得在公共場合接吻嗎?另外對他們攝影的話

以小弟的了解是不管那張照片有沒有外流

都需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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