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根

在台灣實行類似梅根法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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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服刑期滿出獄

因為行為是在九十五年刑法第91條之一修正為刑後強制治療之前犯案。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無法可管

導致再犯。

那假如用消極的方式(社區向度)

在台灣實行類似美國梅根法案

公佈犯罪人的資料在台灣有可能嗎?
公佈犯罪人的資料在台灣有可能嗎?......事在人為

只要對防範犯罪有幫助

我都贊成。

每次都講人權

罪犯有人權

那被害者人權在哪裡?如果不想自己人權被侵犯

最好的方法就是別侵犯他人人權。

跟性侵犯講人權

難道性侵當時是不小心的嗎?
在台灣實行類似美國梅根法案

公佈犯罪人的資料在台灣有可能嗎?不可能 違反人權 民進黨執政每個五百元 頭套大量製作發給警察局 現在國民黨加碼坐監牢犯人健保費與看病費用 由政府每年編列二十億元支應 ˋ美國高中生 虐殺貓致死判刑十年 私闖民窄格殺勿論 曾經有日僑青少年因為球打入隔壁住家庭園 翻閱為錢去撿拾 屋主直接開槍擊斃 檢察官直接裁定無罪 不需要去法院 17歲的紅衣球迷也將被 起訴

美警對付一個高中生使用電擊槍

台灣誰敢 台灣對壞人特別好
與其對出獄的更生人像對野獸一樣防範不如直接死刑或無期徒刑比較乾脆吧?讓他受歧視他心裡多半只會更偏激這根本失去放他出牢給他機會的意義更何況有多少人會去在意那些犯人資訊?大人都少了小孩更不可能這法案於事無補還是死刑來得乾淨一勞永逸
這是個討論空間很大的議題首先要了解的是

性犯罪防治沒有簡單的解決辦法不管使用哪種方式都需要付出大量成本那麼

性罪犯登記法是否可行?首先

大多數的性犯罪以及兒童性犯罪等都是在被害人認識加害人的情形

往往甚至是親屬下發生所以有沒有登記對這部分的犯罪率沒有多大幫助是的

性罪犯登記是侵權非常嚴重的法律但是如果此法律能有效保護社會大眾免受再犯者侵害那就可以支持
目前我找到兩篇研究報告顯示「梅根法案」對於性犯罪再犯率並沒有顯著的幫助http://www.ncjrs.gov/App/Publications/abstract.aspx?ID=247350http://www.hrw.org/en/node/10685/section/12所以如果要建立性罪犯檔案那就要針對再犯率最高

或最危險的暴力侵害或戀童癖患者執行要做到這點

受刑人在監獄時必須有完整的心理評估報告以判定要不要放上資料庫如果不篩選

那此資料庫將會迅速的超載

歷年的性犯罪資料量非常可觀這很容易超出執法人員的負擔
你的問題不是「多少有點效果」而是「獲得的效果」有沒有比「侵犯的權利」大如果沒有

那就是大砲打小鳥

違反比例原則

得刪除你要知道

這種「消極的」公布資料對於更生人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如果能有效制止再犯率

那可以實施但是如果沒什麼效

你怎麼正當化如此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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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3230390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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