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金...??
何謂吸金?吸金的手法有哪些??吸金觸犯的有哪些法律條例??
違法吸金犯罪之成功
就是抓住了投資人無知與貪婪的心理。
淺析違法吸金犯罪手法一、前言 國內違法吸金犯罪從早期著名的鴻源、永逢及龍翔等投資機構
以地下投資公司的形態出現
藉高額利息來吸引社會游資投入
因為當時一般民眾缺乏投資觀念及管道
並貪圖地下投資公司的高利及佣金
所以許多民眾在初始投入小量資金獲得暴利後
不僅自己又投入更多的資金
為了獲取佣金也介紹周邊親朋好友一起加入
在國內逐漸演變成為一場違法吸金的全民運動
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經濟發展
造成整個社會人心浮動不安
可見違法吸金犯罪對整個社會及國家傷害之嚴重。
二 、通常犯罪手法(一) 掌握人性貪婪的弱點 違法吸金犯罪要成功
首要的原因就是不法集團要抓住投資人無知與貪婪的心理
從一開始投資就可以獲得高額利潤
而且幾乎沒有任何虧損的風險
在投資學上根本不可能存在
但是民眾還是深信不疑
就是因為不法集團讓最先加入投資的民眾都可以在沒有任何風險下獲取高額報酬
而且所賺的本金及獲利隨時都可以取回。
民眾經過幾次投資以後
信任度會逐漸增加
到後來甚至會深信不疑
投資金額也會愈來愈大。
(二)利用老鼠會模式提供頭銜及佣金 違法吸金通常都是由點、線、面逐漸擴大規模
而要擴大違法吸金的規模
就是要靠投資人主動拉攏周邊親朋好友加入
所以不法集團就將老鼠會運作的頭銜及佣金模式
運用在違法吸金上
只要投資人拉攏超過一定人數的民眾加入投資
軌可以晉升一級為集團幹部
並可以取得底下投資人加入投資的抽佣。
投資人為了晉升職位及獲取高額的佣金
就會賣力的外出拉攏民眾加入投資。
(三)採取放長線釣大魚手法 不法集團違法吸金犯罪
要取得投資人信任
不僅是要有高額利息或投資獲利
更是要無風險
民眾才敢不斷的增加投資金額及拉攏親友加入。
所以不法集團在剛開始運作時
對於加入投資的投資人
不管足本金還足獲利
只要是投資人要取回都可以隨時取回
絕不會有延遲或無法發放的情形發生。
如此投資幾次以後
投資人的信心逐漸增加
在高報酬的利誘下投資金額也會不斷增加
且不僅投資人有信心增加投資金額
旁觀的民眾也會受到引誘而忍不住加人投資。
(四)透過包裝塑造正派經營形象 為了加強投資人的信心
以及吸引一般民眾加入
一定要塑造出集團正派經營的形象
最方便有效的手法就是邀請政冶人物、民意代表、影歌星等知名人物參加集團活動
如果也能夠加入集團投資則更是一個活廣告
對投資人更有說服力; 另外再花點小錢贊助社會公益活動
以及在五星級飯店、世貿中心等知名場所舉辦大型說明會
透過公關稿讓知名媒體大幅的報導
更能強化投資人對集團的信任。
(五)准予兼職、兼差 違法吸金犯罪主要是要擴大吸金的人數及金額
所以對於加入的會員及幹部資格
幾乎完全沒有限制
不僅准予兼職、兼差
更希望利用加入的會員人脈
拉攏周邊的親朋好友
或是公司的同事加入
組織規模才會愈來愈大
違法吸金的金額也會愈多。
(六)偽造知名外商銀行保證憑證 違法吸金犯罪為了增加投資人信心
乃偽稱或偽造投資人所投人的資金
都有知名外商銀行保證憑證
除了讓投資人更加信任外
也是利用外商銀行在國外不易查詢的特點。
(七)利用高級場所舉辦說明會及名人背書取得信任 在一般人印象中
不法集團犯罪時
為了掩人耳目
都會儘量低調、避免張揚
而違法吸金犯罪正好反其道而行
不法集團就專門在五星級飯店
或是臺北世貿、國際會議中心等知名地點舉辦說明會
舉辦活動時
也會邀請知名政冶人物、民意代表、影歌星等知名人物參加
為不法集團背書。
(八)以違法吸金的錢贊助公益事業塑造正派經營形象 在一般人印象中
不法集團、壞人絕不會去做好事
只有正派經營的公司及好人才會做好事
所以為了塑造不法集團正派經營的形象
對於花小錢、而且是花投資人的錢去做公益事業
不法集團一定會樂意去做
又可以扭轉投資人的看法
增加投資人的信任
又可以增加公司正派經營的形象。
(九)透過知名媒體不斷發佈公司利多消息 為了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
就必須要讓投資人對投資標的充滿幢憬
最快速有效的方式
就是透過知名媒體不斷發佈公司利多消息
不僅可以引起投資人興趣
對於知名媒體發佈的新聞也比較信任
自然就會參與投資
讓不法集團順利非法吸金
其中
尤其以銷售末上市、上櫃股票吸金運用最多。
三 、不法吸金犯罪可能觸犯下列法條(一) 刑法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二) 銀行法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倍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三) 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不得為之。
」(四) 公司法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五)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略)。
」(六)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多層次傳銷
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
不得為之。
」(七) 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
係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者。
」(八) 違反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逃漏稅捐者。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四、結語 國內歷年來所偵辦的違法吸金犯罪案件
最後結果受害人都是人數眾多
因為大多數的民眾都是盲目的、貪婪的
即心理學上的羊群效應
而違法吸金犯罪就是掌握這種心理
由點到線、由線而面
利用金字塔多層次傳銷方式
讓民眾一個拉一個加入
在高額佣金及受利誘惑下
沒弄清楚就跟著投資
也不會去探究投資標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等到違法吸金犯行敗露
投資人也是要弄得血本無歸受害了才會醒過來
但足付出的代價都是相當慘重
不僅投資人自己受害
還牽連到整個家庭及社會
所以政府對於違法吸金犯罪絕不能再漠視
因為違法吸金犯罪所造成的損害超過任何單一的刑案
我們必須動員政府及全民力量共同來防制國內違法吸金犯罪。
參考資料
http://tpa.judicial.gov.tw/data/ethics/moneycrime.htm
我們於民國81年~85年間被北海福座以多種子虛鳥有的宣傳為餌、引誘、欺騙民眾購買靈骨塔進行投資情事
害眾多人血本無歸…然我們卻申訴無門!
眾人已經被騙的很慘了
各政府單位只會叫我們發錢請律師打官司
真是情何以堪啊…!
我每天祈禱
祈求天父能安排貴人於我
為我們申張正義
討回公道…
茫茫人海中
還好有網際網路得讓我把我們的遭遇透過這管道散發出去
祈望真能出現我們生命中貴人的協助。
http://groups.msn.com/beihaibaota
唉~我爸媽被這種一樣的吸金公司洗腦了...
講也講不聽~怎麼辦??
我朋友也是~~~怎麼辦~~我們有追尋管道的方法嗎???不是社會正義人人有責???那這是找誰阿~~主旨正義呢??找警察好像沒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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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金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130176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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