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金
非法收受存款的灰色地帶問題
銀行法第26條規範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例如:某甲收受多數不特定人的資金
並給予每年12%的利息收入
此舉違反銀行法第26條
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若某甲收受多數不特定人的資金用做投資
事前聲明存款不受任何保障
並且有全數損失風險
所分配的利息或紅利也不定期
不固定
那麼此舉是否仍違犯任何法令?
(1)銀行法的非法吸金是重罪(2)非法吸金與投資行為如何區分?答:當然吸金多以類似保證收益性質
投資行為則是具有損益共享的味道(3)事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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