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金

非法收受存款的灰色地帶問題

銀行法第26條規範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例如:某甲收受多數不特定人的資金

並給予每年12%的利息收入

此舉違反銀行法第26條

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若某甲收受多數不特定人的資金用做投資

事前聲明存款不受任何保障

並且有全數損失風險

所分配的利息或紅利也不定期

不固定

那麼此舉是否仍違犯任何法令?
(1)銀行法的非法吸金是重罪(2)非法吸金與投資行為如何區分?答:當然吸金多以類似保證收益性質

投資行為則是具有損益共享的味道(3)事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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