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金

法重情輕:非法吸金罪判四年是否有機會爭取緩刑?

小學同學日前於某一國立大學資工系就讀時

曾因對網路商機發生興趣

進而想進行創業

但資金有限

於是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公告

向不特定網友吸收資金

並約定以固定之收益做為報酬。

他在網路上刊登一則公告

宣稱其有極佳構想和程式技術

想架設網站及提供網路服務給消費者

擁有極大商機和利潤。

於是乎

他在公告中指出

希望能徵求投資者

每人一萬以上

五萬以下

訂定為期一個月的集資

並約定按月支付每位投資者每個月8.3%(年利率100%)的利息收益。

事後其徵集了十多名網友

共六十餘萬現金

連同自己的50萬定存開始了他的事業。

但基於經驗不足

最後他在半年內燒乾了百來萬資金

支付的利息也因經營不順

只敢發出一期。

燒乾之後

他恐遭到群起追債

避不見面而過了近一年

網友無奈之下檢舉其非法吸金

並於今年三月份因違反銀行法第29、125條被檢方具體求刑四年。

事後檢方查證

其確實向不特定投資人吸收資金供做其創業使用

並定期支付與本金無關的報酬

因〔構成非法吸金之要素〕

認定未經許可

進行收受存款業務。

檢方提起公訴後

求處四年重刑。

他現在被收押半年多了

也沒錢再請律師(但我們都覺得公設律師不太安全)

雖然我也損失了五萬元

但我認為他錯在不敢面對

而不是個罪犯。

希望能徵求理想的解答和協助

若律師費不高

在有勝算的情況下(我知道沒保證打贏

但需有空間可打)

我願意幫忙支付。

月底判決

有勞聖手解答相濟。

*其因多次開庭未到案

發佈通緝

但事後自行於地檢報到

辯方律師以被告無前科且自行到案

足見悔悟之心

請求從輕量刑。


您好!!有關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之情形

我試著就我曾經接觸過的案例中

提供一些法律建議與辦案經驗與您參考~~一、就羈押程序而言

本案既已經第一審宣判有期徒刑2年

那就表示本案證據調查已臻完備

被告已無勾串人犯、湮滅或偽造證據之嫌

而且被告所犯亦非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

所宣判之刑度亦在得宣告緩刑之刑事裁量範圍內

被告亦已羈押半年多

當初也是自行到案

應該可以儘快幫他聲請開交保庭

停止羈押。

二、據您補充說明稱:判決結果: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

處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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